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董來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佳財經天下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各筆請求金額、請求之起迄日期(即至少包含月份為何)、計算之方式及請求之總額等,均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之第一、二、三項所分別請求之金額、請求之起迄日期、計算之方式及請求之總額為何等,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規定計算之裁判費)。
二、如不知上開利益數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