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葉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來富 麵攤即 李怡慧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1,845元,其中工資部分為預告期間工資14,666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5,133元,非工資部分為資遣費21,695元、提撥退休金30,360元,則非工資部分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500元,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500元後,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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