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怡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雯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怡雯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7000216號),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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