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7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揚 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蔡揚先 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291,434元正未給付,其中287,867元為本金;3,5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揚先於民國111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495,678元正未給付,其中479,943元為本金;14,94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879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7867元蔡揚先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79943元蔡揚先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