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29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謝浦澤

被告 羅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