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 胡軍飛 被告超微基因偵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長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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