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對人 李金治
李金足 李鈺琪 債務人 李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4年4月
2日以原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3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4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間
至109年4月2日止,並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即得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於107年8月15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16,27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依前開約定,此筆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立即全部清償。
㈢債務人雖已於107年7月30日,將原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相對人李金治、李金足、李鈺琪權利範圍各3分之1),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李金治、李鈺琪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李金足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不實;債務人向聲請人借貸金額與擔保之債權額不符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件影本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本人於本院通知陳述意見後又未否認前開債務,則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276│106.19│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48│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53│53│10│平│全部│││6│府安路六段10│南區國安│加強磚造│.0│.0│6.│方│││││3巷29弄18號│段1276地││6│6│12│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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