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德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林德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聲請狀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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