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99年01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2,752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2,462元自民國99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