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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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邱國順
8巷2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邱國順於民國89年3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0807元及費用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2584│邱國順│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2月26日起│││├──┼──────┼─────┼──────┼──────┼───────┤│002│新臺幣152584│邱國順│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2月2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