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賢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賢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