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粘樹森 即宏昇工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223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