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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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2次及妨害自由罪1次,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30日、30日及5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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