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請人 徐鴻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延遲金叁拾萬元及違約金叁拾陸萬元,尚共積欠2,16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債權證明(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區中興578446.0073044分之2048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50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商業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7層四層:50.68合計:50.68全部臺中市○○○路○段000○0號4樓之3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73.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797分之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