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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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訴人 蔣鶯馨
張毓凌 張文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侯驊殷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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