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浩宇劉達成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劉達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12,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848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浩宇即劉達成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06日止年息2.16%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浩宇即劉達成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06日止年息2.592%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浩宇即劉達成之繼承人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6%002新臺幣00000000元劉浩宇即劉達成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06日止年息2.11%002新臺幣00000000元劉浩宇即劉達成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06日止年息2.532%002新臺幣00000000元劉浩宇即劉達成之繼承人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1%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劉達成先於民國(下同)107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440萬元,借期起於107年06月01日至127年06月0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3%,按月計付,後於109年04月13日借款590萬元借期起於109年04月13日至129年04月0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8%,按月計付,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惟案外人劉達成於112年03月24日死亡,經查劉浩宇為其法定繼承人,經查家事事件公告,劉達成之繼承人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在案。依民法1138條及1148條規定,債務人劉浩宇應於繼承劉達成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4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660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3,512,44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四、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存證信函及回執、牌告利率查詢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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