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被告 謝芳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家浩、謝芳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