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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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王○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裕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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