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養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養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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