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6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債務人 吳順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