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陳宗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告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訴外人藍婕妤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讓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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