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 黃晨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顯炎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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