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吳財寶 」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財寶」,顯係「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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