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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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琡佩 代理人 張裕芷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藍予伶附件
一、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雖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13年5月15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自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仍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請陳報聲請人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文字完整清晰之薪資證明資料(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
五、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 陳明 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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