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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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蔡雅如 債務人㻙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君瑜 債務人 楊順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
序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期間利率(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1111,734元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610%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334,458元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510%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36,654元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095%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41,230,000元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095%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51,000,000元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3.66567%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63,000,000元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3.66567%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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