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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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債權人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夏傑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財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小港區港墘段一小段2100建號之最新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王財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