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創騰能源工程行即 胡鎧 原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創騰能源有限公司即 胡鎧原 」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騰能源工程行即胡鎧原」;第4頁第6行關於「 蕭博元 」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