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1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潘顯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潘顯明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9135號)部分,抗告人已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裁定再將其併入定其應執行之刑,顯係違法之重複處罰執行。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8年度台抗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依法應併合處罰,有2裁判以上者,並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縱其中一部分刑罰已執行完畢者亦同。
三、經查:受刑人潘顯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雖為前開抗辯,惟依上揭說明,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並不因一部執行完畢,而不得再依法與其他合於數罪並罰要件之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於合併定執行刑後,應如何執行,則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與原裁定之合法性無涉。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01.14│99.03.05│97.1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076號│字第6076號│字第1509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3030││事││696號│696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7.15│99.07.15│99.1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696號│696號│2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15│99.07.15│100.0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9135號│字第9135號│執字第3257號│└────────┴────────┴────────┴────────┘┌────────┬────────┬────────┬────────┐│編號│4│5│6│├────────┼────────┼────────┼────────┤│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8月間某日│98.09.03│98.10.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094號│字第15094號│字第150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事││3030號│3030號│303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13│99.12.13│99.1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258號│258號│2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100.02.21│100.0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57號│執字第3257號│執字第3257號│└────────┴────────┴────────┴────────┘┌────────┬────────┬────────┬────────┐│編號│7│8│9│├────────┼────────┼────────┼────────┤│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11.11│98.11.17│98.12.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094號│字第15094號│字第150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事││3030號│3030號│303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13│99.12.13│99.1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258號│258號│2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100.02.21│100.0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57號│執字第3257號│執字第3257號│└────────┴────────┴────────┴────────┘┌────────┬────────┬────────┬────────┐│編號│10│11│12│├────────┼────────┼────────┼────────┤│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12.07中午或│99.01.25│99.02.01至│││98.12.08中午││99.02.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094號│字第15094號│字第150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實││3030號│3030號│3030號││審├──────┼────────┼────────┼────────┤││判決日期│99.12.13│99.12.13│99.12.13│├─┼──────┼────────┼────────┼────────┤││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258號│258號│2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100.02.21│100.0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57號│執字第3257號│執字第3257號│└────────┴────────┴────────┴────────┘┌────────┬────────┬────────┬────────┐│編號│13│14││├────────┼────────┼────────┼────────┤│罪名│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2.11│99.03.02或│││││99.03.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094號│字第150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實││3030號│3030號│││審├──────┼────────┼────────┼────────┤││判決日期│99.12.13│99.12.1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決││258號│2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100.0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57號│執字第3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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