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黃正興因贓物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受刑人黃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8.15│96.08.26│96.11.22凌晨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238號│字第25238號│字第28140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6258│96年度簡字第6258│97年度簡字第28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11.27│96.11.27│97.01.23│├─┼──────┼────────┼────────┼────────┤│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6258│96年度簡字第6258│97年度簡字第28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02.05│97.02.05│97.07.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1至4數罪併│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備註│罰已定刑有期徒刑│助字第755號│字第11846號│││10月)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755│││││號│││└────────┴────────┴────────┴────────┘
受刑人黃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贓物│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6.11.16時許│96.07.146時許│96.01.24早上7時│││││許至同日晚間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少│臺東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40號│連偵字第118號│字第28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花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3703│97年度上訴字第││實││288號│號│119號││審├──────┼────────┼────────┼────────┤││判決日期│97.01.23│97.06.30│97.09.26│├─┼──────┼────────┼────────┼────────┤│確│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花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3703│97年度上訴字第││決││288號│號│119號││├──────┼────────┼────────┼────────┤││判決確定日期│97.07.03│97.09.02│97.10.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編號6、7數罪併││備註│字第11846號│助字第2127號│罰已定刑有期徒刑│││││4年1月)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2384號│└────────┴────────┴────────┴────────┘
受刑人黃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妨害自由│毀損│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1.24晚間8時│96.06.01下午6時│96.06.18下午4時│││許│40分許│10分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號│緝字第3929、3930│緝字第3929、3930││││號│號│├─┬──────┼────────┼────────┼────────┤│最│法院│花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06│97年度訴字第106││實││119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09.26│97.08.15│97.08.15│├─┼──────┼────────┼────────┼────────┤│確│法院│花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決││119號│1666號│1666號││├──────┼────────┼────────┼────────┤││判決確定日期│97.10.20│97.10.31│97.10.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7年度執│(編號8至10數罪併│高雄地檢98年度執││備註│助字第2384號│罰已定刑有期徒刑│字第861號││││1年8月)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861│││││號││└────────┴────────┴────────┴────────┘
受刑人黃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恐嚇│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7.11凌晨4時│96.11.21上午5時│96.12.11上午3時│││20分前某時│23分前之某時│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3929、3930│字第4343號│字第4343號│││號│││├─┬──────┼────────┼────────┼────────┤│最│法院│高雄地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6│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號│1180號│1180號││審├──────┼────────┼────────┼────────┤││判決日期│97.08.15│97.11.06│97.11.06│├─┼──────┼────────┼────────┼────────┤│確│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1666號│1180號│1180號││├──────┼────────┼────────┼────────┤││判決確定日期│97.10.31│97.11.06│97.1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高雄地檢98年度執│(編號11至19數罪│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字第861號│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執字第2052號││││刑3年5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52號││└────────┴────────┴────────┴────────┘
受刑人黃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2.16上午6時│97.01.27下午1時│96.11.21上午5時│││10分前之某時│10分前之某時│2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43號│字第4343號│字第434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1180號│1180號│1180號││審├──────┼────────┼────────┼────────┤││判決日期│97.11.06│97.11.06│97.11.0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1180號│1180號│1180號││├──────┼────────┼────────┼────────┤││判決確定日期│97.11.06│97.11.06│97.1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52號│執字第2052號│執字第2052號│└────────┴────────┴────────┴────────┘
受刑人黃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12.11上午3時│96.12.16上午6時│97.01.27下午1時│││許│10分許│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43號│字第4343號│字第434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1180號│1180號│1180號││審├──────┼────────┼────────┼────────┤││判決日期│97.11.06│97.11.06│97.11.0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1180號│1180號│1180號││├──────┼────────┼────────┼────────┤││判決確定日期│97.11.06│97.11.06│97.1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52號│執字第2052號│執字第2052號│└────────┴────────┴────────┴────────┘
受刑人黃正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1.27下午2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4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實││1180號││││審├──────┼────────┼────────┼────────┤││判決日期│97.11.0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決││1180號││││├──────┼────────┼────────┼────────┤││判決確定日期│97.1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52號│││││刑期屆滿日109年1│││││月23日(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