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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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81號
原告 陳鄭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A21963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法官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