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Mercedes-BenzGroupAG(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DaimlerAG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FabianRömer
Dr.RainerBeckmann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童啟哲 專利師
詹抒靜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謝綉氣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雅泠 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王文成 律師
劉蘊文 律師
李文賢 專利師
陳學箴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