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4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46號

原告 許秋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北監宜裁字第43-ZIC375982、43-ZIC37598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鈴婷 (所長)。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法官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鄭聚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