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賴靜琳
邱夢婷 謝宗宏 陳俊雄 被告 陳玉蕊
林哲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536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玉蕊、林哲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均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因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