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05號、102年度執字第8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蕭世偉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蕭世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6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業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11月30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月22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5月27日以102年度易字第63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7月8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88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嗣2案並經本院於102年8月7日以102年度聲字第304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2年8月19日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1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8月23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駁回上訴,並於102年9月9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附表:受刑人蕭世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9日某時│101年7月31日中午│101年12月3日凌晨│││許│1時許│3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1度毒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毒│││字第1355號│字第8961號│偵字第203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90│102年度易字第637││││23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3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1898號│881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2日│102年9月9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99號(編號1│字第3644號│字第8241號(編號│││、3已定應執行有││1、3已定應執行│││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