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48號聲請人TANMIAUDJUNG代理人 蕭鈺霖 關係人 楊閔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玉蓮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楊閔翔律師(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為被繼承人陳玉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0年2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街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玉蓮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陳玉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玉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參酌類此情形,於被繼承人有非大陸地區之他國籍繼承人(如印尼或柬埔寨國籍人),其因土地法第18條規範(繼承人非屬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之法律限制,致無法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時,雖非無繼承人之情形,但現行實務多採取類推適用民法及家事事件法關於遺產管理人之規範,以填補該法律漏洞,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故亦宜准許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維繼承人之權利【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問題(二)甲說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玉蓮原為印尼國籍人,於70年間與配偶 吳公元 結婚並取得我國國籍,嗣於110年2月25日病逝,惟其在臺並無任何親友,被繼承人名下僅有門牌地址為新竹縣○○鄉○○村○○街0巷00號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
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玉蓮之子女,係合法繼承人,惟聲請人係印尼國籍人而不具有我國國籍,亦不諳中文及我國法令,事實上亦難以在我國管理系爭遺產。且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印尼國籍人民屬於非平等互惠之國家,遂不得取得或設定與臺灣土地之權利,故無法辦理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雖被繼承人陳玉蓮有合法之繼承人存在,然為解決合法之繼承人無法取得系爭遺產之問題,認為繼承人為遺產之利害關係人,使聲請人即繼承人得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178條等規定,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口名簿、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系爭遺產謄本、本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護照與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聲請人戶籍謄本(含中譯本)等影本為證,又被繼承人在我國無法定繼承人等情,亦有新竹○○○○○○○○○112年5月5日竹縣湖戶字第1120000898號函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親字第23號民事卷宗,堪信為真。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TANMIAUDJUNG為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現已屆62歲並遠居印尼國,依其年齡、身心狀況及不諳中文與我國法令等情狀,且被繼承人陳玉蓮僅遺有不動產,故客觀上恐難冀其具足以管理被繼承人在我國遺產之能力,並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甚明。且被繼承人死亡迄今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函覆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基此,足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召集之事實與因故無法在我國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乙節為真,依首揭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又本院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若由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定較能積極配合相關法律程序進行,而楊閔翔律師同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選任楊閔翔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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