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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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請人 洪玉倫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
二、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扶養費及生活負擔為7,000元,而其後有又聲稱每月需負擔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11,000元,請聲請人詳細述明究竟每個月需支付多少扶養費其生活負擔費,並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請陳報其父親自95年起係從事何種工作?其月薪收如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5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次應具體說明於協商時至毀諾前於履行協商條件之期間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台端提出聲請人父母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3月26日起至98年3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趙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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