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華榮 指定辯護人賴昱任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2月26日103年度易字第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華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華榮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90號)而由辯護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表明上訴理由後補之旨),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