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龍鳳 (原名:蔣 王麗鳳 、王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龍鳳(原名: 蔣王麗 鳳、王麗鳳)於民國92年01月
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07日止累計116,302元正未給付,其中42,548元為本金;73,7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龍鳳(原名:蔣王麗鳳、王麗鳳)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07日止累計306,003元正未給付,其中89,693元為消費款;212,709元為循環利息;3,6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龍鳳(原│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2548元│名:蔣王麗│月8日││計算之利息││││鳳、王麗鳳│││││││)││││├──┼────┼─────┼──────┼──────┼───────┤│002│新臺幣│王龍鳳(原│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9693元│名:蔣王麗│月8日││算之利息││││鳳、王麗鳳│││││││)││││└──┴────┴─────┴──────┴──────┴───────┘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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