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夢廣場餐飲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香港商夢廣場餐飲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姓名、居留地、國籍、護照號碼等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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