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462號
上訴人 謝東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家翰 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北簡字第一四四六二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