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22號
原告 石瑞絲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聖元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