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602號聲請人中央空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第23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9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尋獲,現於聲請人公司內,則前揭支票並未遺失,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姜人友 │樹林市農會│95年12月15日│6,825元│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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