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告 戴美櫻

被告 李汶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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