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九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九一號被告 郭淑紅 等人賭博案件(業經職權不起訴處分)查扣之賭資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五十元,因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沒收之物,且為被告郭淑紅、丁○○及甲○○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丙○○、丁○○、甲○○、乙○○四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九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共新臺幣一千四百五十元,分別為被告丙○○、丁○○、甲○○所有(其中一千零五十元係被告丙○○所有、三百元係被告丁○○所有、一百元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丁○○、甲○○等供承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