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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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嗣原告雖具狀表示以地價稅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6,560元,然而本院認應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所得金額即新台幣999,600元(24,00041.65=999,600元)計算本件訴標的價額為適當,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