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乙○○
甲○○丙○○被告頌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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