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燒錄器叁台及盜版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1月12日以94年度偵字第47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燒錄器3台及盜版光碟8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