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24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林志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林慧敏 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慧敏(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0○0號)於109年7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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