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鄭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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