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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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階建清 訴訟代理人 鄭馨芝 律師被告 陳順利
陳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539 號裁定(108.04.25)[和解]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539 號和解筆錄(108.10.3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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