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階建清 訴訟代理人 鄭馨芝 律師被告 陳順利 陳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書記官吳昕儒